客船管理規則 第63條 法規:客船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四章 乘客艙室 第63條 乘客艙室為採光通風應設有足夠數量之窗戶。但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已置備足夠之照明與通風設備者,得酌准寬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