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7條房艙及統艙之分級規定如下:一、房艙:(一)甲級房艙,每艙不得多於兩個固定床位。(二)乙級房艙,每艙不得多於四個固定床位。(三)丙級房艙,每艙不得多於十二個固定床位。二、統艙:(一)甲級統艙,應設有固定或活動床位或坐臥兩用之設備。(二)乙級統艙,應設有板墊或蓆墊地舖位。(三)丙級統艙,應設有坐艙或長凳。(四)丁級統艙,無上述坐臥設備。前項第二款各級統艙設備混合裝置,而無固定間隔者,以其最低設備之級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