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水法 第31條 法規:引水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四章 引水人執行業務 第31條 引水人發現左列情事,應用最迅速方法報告有關機關,並應於抵港時將一切詳細情形,再用書面報告之:一、水道有變遷者。二、水道上有新障礙,妨害航行安全者。三、燈塔、燈船、標桿、浮標及一切有關航行標誌之位置變更,或應發之燈號、信號、聲號失去常態或作用者。四、船舶有遇險者。五、船舶違反航行法令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