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水法 第30條 法規:引水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四章 引水人執行業務 第30條 引水人遇有船長不合理之要求,如違反中華民國或國際航海法規與避碰章程,或有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執行業務時,得拒絕領航其船舶。但應將具體事實,報告當地航政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