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水法 第25條 法規:引水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四章 引水人執行業務 第25條 引水人執行領航業務時,其所乘之引水船,應懸掛國際通用或中華民國規定之引水船信號,夜間並應懸掛燈號。引水人離去引水船或非執行業務時,應將引水船信號或燈號撤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