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水法 第19條 法規:引水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三章 引水人之僱用 第19條 船長於引水人應招後或領航中,發現其體力、經驗或技術等不克勝任或領航不當時,得基於船舶航行安全之原因,採取必要之措施,或拒絕其領航,另行招請他人充任,並將具體事實,報告當地航政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