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19條 法規:簡易人壽保險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19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訂立之保險契約,於本法修正施行後被保險人死亡時,受益人依下列各款之規定,分別領受保險給付:一、未滿三個月死亡者,領受所納之全部保險費。二、滿三個月未滿六個月死亡者,領受保險金額四分之一。三、滿六個月未滿九個月死亡者,領受保險金額之半數。四、滿九個月死亡者,領受全部保險金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