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15條 法規:簡易人壽保險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15條 訂立保險契約或依前條規定申請恢復保險契約效力時,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保險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證明危險之發生與其隱匿、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無關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