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二章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 第8條 中華郵政公司進行保險商品正式開發研擬條款時,應確實執行下列事項:一、依據保險商品設計內容擬訂。二、檢視保險單條款文義之明確性。三、確認遵守保險相關法令。四、依保險商品之特性,檢視已發生之申訴、仲裁或訴訟案件之經驗,明定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之權利義務。五、援用國外保險商品時,確實依相關法令規定加以調整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