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7條簽證精算人員執行業務期間,如發現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業務經營有可能或已經造成其財務負面重大影響之狀況時,簽證精算人員應即以書…
- 第37-1條簽證精算人員及複核精算人員應依保險法令及相關之精算實務處理原則,辦理各項簽證及複核業務。前項精算實務處理原則,得由金管會…
- 第38條中華郵政公司董事會應授權簽證精算人員於業務執行範圍內,得為下列之行為:一、要求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業務負責人或員工提供其簽證…
- 第39條簽證精算人員或複核精算人員應遵守所屬精算學(協)會之會員職業道德規範或金管會認可之國內保險學術機構所定之職業道德規範,其…
- 第40條簽證精算人員或複核精算人員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拒絕簽證或複核:一、中華郵政公司意圖使其作成不實或不當之簽證或複核。二、…
- 第41條簽證精算人員或複核精算人員應定期參加金管會所指定或認可之教育訓練,並取得各該教育訓練合格證明文件,與簽證報告或複核報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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