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40條 法規: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四章 精算人員之管理 第40條 簽證精算人員或複核精算人員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拒絕簽證或複核:一、中華郵政公司意圖使其作成不實或不當之簽證或複核。二、中華郵政公司故意不提供必要資料。三、其他因中華郵政公司之行為致無法作公正詳實之簽證或複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