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二章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 第13條 保險商品簽署人員每年至少應參加金管會指定或認可之訓練機構舉辦之保險相關業務專業訓練達十五小時以上。保險商品簽署人員未於當年底前完成前項專業訓練者,於次年度不得為中華郵政公司簽署保險商品。第一項經金管會指定之訓練機構,其訓練之內容及考核標準,每年應報金管會核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