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二章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 第10條 中華郵政公司送審保險商品前應由總經理或經其授權之部門主管及合格簽署人員簽署確認。總經理對其授權之部門主管之行為,應同負責任,並對其簽署人員負督導之責。第一項簽署人員不得互為兼充任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