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第56條 法規: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十章 再保險業務 第56條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應就所持有之保險期間一年以下再保險合約併入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計算自留業務後提存或處理分出業務之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以及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