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第52條 法規: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十章 再保險業務 第52條 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群組如適用保費分攤法,無須依一般衡量模型法計算拆分履約現金流量及合約服務邊際,而係就所支付之再保費依第十七號公報規範,就分出業務計算剩餘保障資產後,提存分出未滿期保費準備金。於計算前項剩餘保障資產時,得選擇比照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之簡化作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