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第54條 法規: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十章 再保險業務 第54條 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經合併或分離完整判斷後,其所屬合約如為不具裁量參與特性投資合約,應依第九號公報規範採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或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提存分出具金融商品性質之保險合約準備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