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第51條 法規: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十章 再保險業務 第51條 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群組如適用一般衡量模型法者,就應依其所衡量之剩餘保障資產,提存分出責任準備金。前項剩餘保障資產係指依第十七號公報規範及第四十九條規定分別計算下列二款之和:一、於衡量日分攤至該群組之與未來服務有關之履約現金流量。二、衡量日該群組之合約服務邊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