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8條掛號郵件應由收件人、代收人、代理人、同居家屬或收件地址之接收郵件人員、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收領。掛號郵件亦得經由中華…
- 第48-1條掛號郵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華郵政公司不予投入i郵箱:一、體積過大致無法投入。二、外包裝出現破損。三、發生天災事變或其他…
- 第49條下列地區之郵件,中華郵政公司得不按址投遞,並公告之:一、深山。二、孤島。三、羊腸小道在二公里以上,非郵路所必經之地區。四…
- 第50條經按址投遞而無法投交之掛號郵件及依規定通知領取之掛號郵件,均送交指定郵局招領;其招領期間,自通知招領之次日起算十五日,屆…
- 第51條包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通知收件人至郵局領取:一、破損須當面開驗。二、報值、保價或代收貨款金額達一定數額以上。三、應由收…
- 第52條中華郵政公司得委託他人運輸郵件,其條件如下:一、陸路運輸:受託人須為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公路汽車…
- 第54條未付資費或未付足資費之郵件,為欠資郵件。欠資郵件,除另有規定外,向收件人收取欠資及欠資手續費。
- 第55條欠資郵件未經付清欠資及欠資手續費者,不予投遞。收件人拒付欠資及欠資手續費,或因不能投遞退回原寄郵局時,向寄件人收取;寄件…
- 第56條無法投交收件人或經收件人拒絕收受之郵件,為無法投遞郵件。無法投遞之國內函件,退還寄件人;無寄件人姓名、地址者,退回原寄郵…
- 第57條已遞交之下列郵件,不得交由郵局退回:一、有拆過痕跡之函件。二、報值或保價郵件。三、包裹。
- 第58條無法投遞或依規定不予寄遞而不能退還寄件人之郵件,應由原寄郵局招領揭示一個月,屆期無人領取者,為無著郵件。寄件人聲明拋棄或…
- 第59條無著郵件,由中華郵政公司指定之郵局拆閱處理,能獲知寄件人地址者,即將原件裝入特製封套,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者,依下列規定…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