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件處理規則 第48條 法規:郵件處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五章 郵件運遞 第48條 掛號郵件應由收件人、代收人、代理人、同居家屬或收件地址之接收郵件人員、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收領。掛號郵件亦得經由中華郵政公司設置於道路、住宅、商場、工廠、機關、學校、公私團體及其他公眾出入處所,供民眾交寄或領取文件或物品之智慧型收受郵件專用器具(以下簡稱i郵箱)收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