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郵件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法規章節: 第42條

郵件按其所付資費,分別由水陸郵路、航空郵路運送之。
航空郵件收寄後,因不可歸責於中華郵政公司之事由,致郵件未能交由航空郵路運送時,得改由其他較為迅速之郵路運送,所付航空資費不予退還。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