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件處理規則 第46條 法規:郵件處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五章 郵件運遞 第46條 寄交停泊港埠之本國或外國軍艦之郵件,向該艦艦長所指定之收件地址遞交之。外國軍艦之郵件,未經指定收件地址者,得向其使領館或經其指定之地址遞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