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件處理規則 第44條 法規:郵件處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五章 郵件運遞 第44條 報值包裹、保價郵件、代收貨款郵件及印刷物之收件地址為按址投遞區域者,郵局應按址投遞。但報值、保價及代收貨款金額達中華郵政公司訂定並公告之一定數額以上,或同日同一收件人之印刷物總重量超過五公斤者,得通知收件人至郵局領取。前項郵件應繳貨款、關稅或其他費用者,於繳清後,始予遞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