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第7條 法規: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二章 型式安全審驗 第7條 申請者辦理型式安全審驗,應經審驗機構依車型規格差異性、安全檢測基準符合性及有關安全因素等原則辦理審驗及規格核定,經審驗合格及核定規格後,檢具審驗報告,送請交通部核發審驗合格證明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