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9條 經許可之專業訓練機構,有下列事項變更時,應檢具相關文件送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查核合格後轉交通部公路總局或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一、訓練場所地址變更、遷移、增設或縮減。二、訓練場所設施變更。三、講師之異動或增減。四、專業訓練機構及分班負責人異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