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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本訓練之測驗由當地公路監理機關依題庫及課程比重命題,並派員監考、閱卷。
受訓學員請假時數逾課程總時數四分之一者,應予退訓,請假時數未逾課程總時數四分之一者,應於下期補課後參加考試。
經公路監理機關查核人員查課無故未到者,應予退訓。
本訓練考試之滿分成績為一百分,及格分數為七十分,不及格者得於下期補考一次。
其試題內容於每一課程科目均應占相當之平均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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