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完成訓練並經測驗合格之訓練證明書發,由專業訓練機構造冊並繕妥訓練證明書,送請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查驗後發給及登記列管。訓練證明書遺失、毀損或登記事項變更時,應向專業訓練機構申請補發或換發,其作業程序依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