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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本訓練之種類、申請資格、訓練課程及時數,依下列規定:一、罐槽車裝載運送訓練:(一)領有大貨車以上之有效駕駛執照。
(二)初訓課程應至少二十小時。
(三)複訓課程應至少十四小時。
二、其他貨車裝載運送訓練:(一)應領有小型車以上之有效駕駛執照。
(二)初訓課程應至少十六小時。
(三)複訓課程應至少十二小時。
取得罐槽車裝載運送訓練證明書,駕駛其他貨車運送危險物品者,得免再經前項第二款之訓練。
第一項之初訓、複訓訓練課程及時數配當表如附件二、附件三。
但專業訓練機構得依受訓學員之需求,增加訓練課程及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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