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為本訓練之專業訓練機構資格如下:一、政府設立之訓練機構。二、學術研究機構。三、事業機構。四、非營利法人。前項事業機構申請為專業訓練機構者,其訓練對象以該事業及其承攬人、再承攬人所屬員工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