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11條 本辦法施行前曾任交通部核准立案之危險物品運送人員訓練之講師,經公路主管機關訓練機構依附件九至附件十一規定課程訓練結訓者,得不受前條資格限制,擔任本訓練之講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