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地名方向指示標誌「指22」,用以指示行車路線可通往之地點、方向及公路之路線編號。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圖案白色邊線,路線編號之圖案及顏色與各級公路編號標誌一致。
圖例如下:本標誌設於重要路段交岔口前端顯明之處,或高(快)速公路交流道任二匝道交岔口三角頂端或附近適當地點。
「指22」、「指22.2」、「指22.4」、「指22.5」用以指示行車方向,「指22.1」及「指22.3」用以預告行車方向,視需要分別於「指22」及「指22.2」上游處設置,其中「指22.1」下方數字代表該標誌至路口之距離;「指22.5」,地名採並列標示,箭頭於地名下方。
「指22」及「指22.1」圖形可依實際路口型態調整,路線編號置於箭身上,表直行或轉向後所行駛之公路編號,路線編號置於箭頭前,表經由該方向可銜接之公路編號。
「指22.2」及「指22.3」之箭頭,依直行、左轉及右轉之順序,由上而下排列。
本標誌設置可視牌面設計之不同,配合道路狀況,使用豎立或懸掛式安裝;亦得視需要將牌面分開懸掛於交岔路口將近處各相關車道之正上方。
設置圖例如下: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90-2條(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自行車路線編號標誌「指4.1」,用以指示自行車路線之編號,設於已編號之…
- 第91條(刪除)
- 第92條(刪除)
- 第93條(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路線方位指示標誌,用以指示車輛駕駛人在已編號公路上或已編號自行車路線上…
- 第94條(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行車方向指示標誌,用以指示行車方向之路線方位及編號。本標誌為白底黑色箭…
- 第95條(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地名標誌「指21」、「指21.1」,用以指示行車到達之行政區或其它地點…
- 第97條(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地名里程標誌,用以指示通往之地點及里程。設於交岔路口後或路段中。本標誌…
- 第98條(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方向里程標誌「指24」,用以指示行車路線通往地點之方向及里程。設於交岔…
- 第99條(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路名標誌「指25」、「指25.1」,用以指示相交道路之名稱。設於相交路…
- 第100條(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爬坡道預告標誌「指26」,用以指示前方最右側車道為慢速車爬坡之專用車道…
- 第101條(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慢速車靠右標誌「指27」,用以指示行車速率低於最低速限之車輛應即時駛入…
- 第102條(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大型車靠右標誌「指28」,用以指示大型車應行駛右側車道,避免佔用內側車…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