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0條(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路中障礙物體線,用以表示路上之障礙物體,促使車輛駕駛人提高警覺。劃設於路中障礙物體上,並視需要在障礙物前方之路面上,設置近障礙物線。本標線為黃黑相間斜紋線,線寬一○公分至三○公分,自上至下向路心或向右傾斜四五度,其高度距地面為一八○公分。為促進夜間行車安全,本標線得加裝危險標記。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