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8條(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調撥車道線,一般視同車道線,但其有分向設施顯示時,視同分向限制線,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須依號誌、標誌與標線之管制規定行駛。本標線為雙白虛線,線段長四公尺,間距六公尺,線寬一○公分,間隔一○公分。本標線須配合設置車道管制號誌,調撥車道起訖點及近交岔路口十公尺之路段應輔設能明顯分隔雙向交通之分向設施,並視需要設置調撥車道分向線指示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