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6條(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近障礙物線,用以指示路中有固定性障礙物,警告車輛駕駛人謹慎行車,並禁止超車。本標線為單實線、雙實線或Y型線,兩端以直線連接,其使用之顏色、尺寸與繪法依左表之規定:本標線應與障礙物邊緣保持三○公分至六○公分之安全間隔。如障礙物寬度小於一公尺,其安全間隔應保持六○公分。本標誌設置圖例如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