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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法規章節: 第155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路寬變更線,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路寬縮減或車道數減少,應謹慎行車,並禁止超車。
其線型為雙黃實線或黃虛線與黃實線,線寬與間隔均為一○公分。
路面由寬而窄之間,以「緩和區間線」連接之。
緩和區間線兩端須加繪直線,路寬縮減起點端直線長度至少為安全停車視距;路寬縮減終點端直線長度至少為二○公尺。
本標線應配合設置車道縮減標誌。
設置圖例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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