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停車處標誌「指46」、「指47」,用以指示公共停車場之位置。
設於停車場入口處附近,面向行車方向;其圖例如下:本標誌為藍底白字,並得以附牌說明指示方向、車種、收費時間、收費方式及停車場名稱。
附牌圖例如下:本標誌用以指示可供五十輛以上小型車停放之路外公共停車場之方向、距離時,得視需要設於停車場五百公尺範圍內之適當地點,設置總面數不得多於五面。
圖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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