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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法規章節: 第119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人行天橋標誌「指54」、人行地下道標誌「指55」,用以指示行人穿越天橋或地下道入口之位置。
設於天橋或地下道入口附近,並得以附牌指示其方向。
附牌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
本標誌為藍底白色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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