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9條(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人行天橋標誌「指54」、人行地下道標誌「指55」,用以指示行人穿越天橋或地下道入口之位置。設於天橋或地下道入口附近,並得以附牌指示其方向。附牌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本標誌為藍底白色圖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