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0條(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救護站標誌「指56」,用以指示衛生所及經政府指定之醫療救護處所在地,設於距離以上處所一公里以內為原則,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離。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本標誌為白底藍邊紅色十字圖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