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22條 法規: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二章 汽車牌照 第22條 汽車過戶登記應由讓與人與受讓人共同填具汽車過戶登記書,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並應繳驗下列證件。一、原領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二、行車執照。公路監理機關於審核各項應備證件相符後,即予辦理過戶登記,換發新行車執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