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7-1條 法規: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二章 汽車牌照 第17-1條 機車、小客車、小客貨兩用車及小貨車所有人申請新領牌照登記,應繳交車輛製造廠、代理商或進口商出具,經內政部認可,施加於車輛特定零組件之防竊辨識碼完工證明文件,始得辦理新登檢領照。前項實施日期、特定零組件項目、實施車種、防竊辨識碼技術及完工證明文件之申請與核發作業規定,由內政部訂定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