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汽車在未領有正式牌照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領臨時牌照:一、駛往海關驗關繳稅。二、駛往公路監理機關接受新領牌照前檢驗。三、買賣試車時。四、因出售或進口由甲地駛往乙地時。五、准許過境之外國汽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