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限制重新申請考驗辦法 第4條 法規: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限制重新申請考驗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4條 汽車駕駛人依本辦法規定初次領有一年有效期間之駕駛執照,不得申請同級車類職業駕駛執照或高一級車類駕駛執照考驗及換發國際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於前條第一項規定之六年期間內,取得同級車類職業駕駛執照或高一級車類駕駛執照時,仍每滿一年換發一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