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限制重新申請考驗辦法 第10條 法規: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限制重新申請考驗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10條 辦理教育訓練機關在完成當期訓練課程後,應於七日內將列有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照片、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測驗成績等教育訓練人員名冊,函送或以電子文件方式傳送管轄公路監理機關,公路監理機關並應將接受教育者資料登載於公路監理系統駕駛人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