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第12條 法規: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12條 地方公路主管機關及地方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應將前條各項計畫執行情形,包括項目及用款數額等,於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分別列表報各該主管機關之交通部或內政部審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