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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交通部
公路目
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第14條
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第14條
法規:
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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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汽車所有人應依規定期間內繳納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如未繳納,經徵機關應以催繳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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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汽車所有人應核退之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經徵機關得先抵繳其積欠後,以剩餘費款退還之。
第9條
代徵之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應悉數解繳國庫存款戶,備作公路之養護、修建、安全管理之用,並依市區道路條例之規定分配於市區…
第10條
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由交通部統籌分配,其屬市區道路部分應會同內政部辦理。
第11條
地方公路主管機關應將其所轄公路系統之年度公路養護、安全管理計畫,於年度開始前四個月報由交通部參酌各級公路之長度、面積、交…
第12條
地方公路主管機關及地方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應將前條各項計畫執行情形,包括項目及用款數額等,於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分別列表報…
第13條
汽車所有人應依規定期間內繳納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如未繳納,經徵機關應以催繳通知書通知其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公路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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