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第11條 法規: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11條 地方公路主管機關應將其所轄公路系統之年度公路養護、安全管理計畫,於年度開始前四個月報由交通部參酌各級公路之長度、面積、交通量等因素,及配合當前國家建設政策之優先次序,予以審核分配。地方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應將年度市區道路養護計畫,於年度開始前四個月,報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參照前項因素等,予以分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