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89條 法規: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二章 客運營業 › 第三節 遊覽車客運業 第89條 遊覽車計時包車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計時包車費以每三十分鐘為計費單位。二、計時包車至少以二小時為起碼時數,超過二小時者,按每三十分鐘遞進計算。三、計時包車使用時間,應自車輛開始供用時起至用畢時止。遊覽車計時包車費費率,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