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86-4條 法規: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二章 客運營業 › 第三節 遊覽車客運業 第86-4條 遊覽車客運業經汰舊換新替補之營業車輛自登檢領照日起六個月內不得申請停駛。遊覽車客運業之營業車輛申請停駛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車輛復駛後一個月內不得申請停駛。因機件損壞並檢附合格汽車修理廠待修證明申請停駛者,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