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84條遊覽車客運業應遵守下列規定:一、車輛應停置車庫場內待客包租,不得外駛個別攬載旅客、開駛固定班車或擅自設置營業所站。二、承…
- 第85條遊覽車客運業及公路與市區汽車客運業兼營遊覽車客運業者,應在公路主管機關規定之營業區域內營業。遊覽車客運業專辦交通車業務者…
- 第85-1條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因連續假日、年節、慶典活動或其他公共運輸上之短期需要,以同一公司之遊覽車支援班車參與自營路線加班疏…
- 第86條遊覽車客運業,應遵守下列規定:一、應設置出租登記簿,詳細記載營運情況。二、應僱用持有大客車職業駕駛執照者,除駕駛專辦交通…
- 第86-1條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登記證應由遊覽車客運業者檢具職業駕駛執照、相片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如有遺失、破損或滅失時,應檢具相…
- 第86-2條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消費者安全與權益,對於遊覽車客運業營業車輛之出廠日期、最近四個月之檢驗日期、僱用駕駛員之駕照有效性、違…
- 第86-3條遊覽車客運業應依下列規定使用遊覽車營運:一、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前出廠之遊覽車,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應以專辦交…
- 第87條遊覽車計程包車費按路面等級以每人公里基本運價乘以車輛座位數為每車公里之包車費率,再照行駛里程計費,空駛里程得收空駛費,但…
- 第89條遊覽車計時包車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計時包車費以每三十分鐘為計費單位。二、計時包車至少以二小時為起碼時數,超過二小時者,…
- 第90條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以班車辦理包車出租之業務,其運費之計算,準用本法第八十七條至第八十九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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