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監理機關或其委託之回收處理業、車輛拍賣、保管業者收受移送之沒入車輛或物品時,應逐筆登記並開具收據,其屬車輛者應過磅並拍照存證交付移送機關。
移送機關須併同違規單之移送聯,移送管轄之處罰機關處理。
代保管之沒入車輛或物品,應妥為保管,且不得擅自使用更換或毀損;由回收處理業代保管者,並應集中保管。
警察機關依法取締沒入之車輛移送公路監理機關或其委託之回收處理業、車輛拍賣、保管業者處理時,其車上所載機具及物品應發還原所有人,其屬違禁物品者,依法送辦。
交通部公路總局沒入車輛或物品移送保管處理辦法 第5條
第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