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該管公路監理機關,對於沒入車輛或物品之違規案件,均應於規定限期內裁決,並於裁決確定後三個月內公開拍賣之,其不適合公開拍賣或公開拍賣無人應買者銷毀之。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沒入並經裁決確定後公開拍賣之車輛,不得再行申領牌照。前項情形該管公路監理機關應將預定公開拍賣或銷毀之日期、時間、場所通知原移送機關。應銷毀之車輛屬拼裝車者,原移送機關並應派人會同銷毀。監理所、站管轄之車輛,在其管轄區域外經查獲應沒入者,得委託當地處罰機關代為處理。